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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
影子股东”成党员干部贪腐新方式,合法“外衣”难掩贪腐本质
发布:2022-04-26 阅读:

“被告人费平,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阴市原副市长费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他,以投资为名行敛财之实,单笔投资受贿金额高达1150万元。

费平的落马,揭开了“影子股东”隐性腐败的冰山一角。近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影子股东”频频出现,成为一些党员干部谋取私利的新方式。什么是“影子股东”?相较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这种隐性腐败有哪些“障目法”?如何揭开面纱、精准施治?

权与利的深度结盟

57岁的费平凭借努力,从一名自行车总厂工艺科技术员成长为江阴市乡镇“一把手”,最后官至江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因为姐夫陈某受贿入狱的“前车之鉴”,费平曾为自己划定“四个绝不收”的底线:绝不收关系底细不清的人的钱,绝不收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外地工程老板的钱,绝不“零敲碎打”地收钱,绝不收下属的钱。

但是背地里,费平却挖空心思变着法子敛财。某企业在申请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在同意费平投资入股后,从此一路绿灯,迅速获得审批。事后,费平得知该公司股改已完成,在不可能入股的情况下,仍通过第三人转账100万元,在表面形成出资入股的痕迹。到了2020年7月,当费平听说入股收益高达1000多万元时,心里感到害怕了。“既不敢直接拿钱,但又不想放弃这笔钱。”费平说,当时,就找了第三方,以他们的名义把入股收益收下来,再以投资合办公司的名义把这笔钱转到妻子公司账上。就这样,这笔巨额贿赂“拐”了几道弯,最终收入费平囊中。

该案不是个例。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审理的“影子股东”类职务犯罪案件有所增加。截至今年3月,无锡市纪委监委共排查影子股东类隐性腐败问题线索102件,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6人。在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影子股东”,往往通过非正常政商关系,利用职权便利或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同时,通过第三人代持股份、隐名投资等方式,获取请托人提供的公司、企业股权或股份分红收益。

“有油水的地方最容易滑倒”,多地纪委监委调研指出,工程建设、资源交易、物资采购等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往往是“影子股东”最易藏身之地。

常熟市纪委监委在办案中发现,近年来随着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力推进,在日常检查、项目招投标和验收等环节起主导作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围猎”的对象。比如,为了拉拢常熟市经开区安全生产管理科原科长徐某,某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陈某大方送出名下公司干股,而徐某也“投桃报李”,在项目招投标参数制定过程中,为陈某公司设立偏向性条件参数,助其获得多个项目的承接权。去年2月,陈某赠予徐某5万元作为公司预分红收益。去年4月,徐某被开除党籍,涉嫌受贿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

“一些干部往往有侥幸心理,认为披上貌似合法的‘外衣’,就会更安全、更隐蔽,一旦追究起来顶多算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这是典型的掩耳盗铃。”一名长期在反腐一线的纪检监察干部告诉记者,“影子股东”大多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而股东身份只是其以权谋私的幌子和“遮羞布”。

无锡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梳理该市查处的80余件“影子股东”案件,将利用“影子股东”进行权力变现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亲友挂名,幕后操纵。如无锡市惠山区原副区长刘俊伟于2004年2月出资50万元,与华某等人合股成立无锡市众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俊伟以其母亲名义占股33.4%,具体业务交由华某等人负责。十余年间,刘俊伟把公司当成自家“钱袋子”,累计支取近500万元。

二是隐形入股,巧取豪夺。宜兴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亚民,在担任靖江园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在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某安排下,在该公司上市前出资40万元购买20万股,并由他人代持,入股后通过股息分红、配送干股、高价回购、非法参股、投资理财等一系列操作,滚雪球般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三是一家两制,政商合体。无锡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原主任吴彧,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子名义出资98万元与江阴某老板在北京成立餐饮公司,并在业务发展中提供帮助,先后12次获取公司分红共计124万余元。

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看来,不管是“空手套白狼”、亲戚朋友代持股份,还是出了一笔显然低于市场价格的钱,从股份分红的剧情演变过程看,实则就是权力寻租的衍生,“本质上还是权钱交易,是权与利的深度结盟”。

再隐蔽的腐败都会留下蛛丝马迹

20年间,使用以亲属名义开设的12张银行卡,交易、投资行为往往在不同账户间“辗转”,其中一笔55万元分红,累计经过18个账户“走账”,其持有的家族旗下某仓储公司股份在16年间几经转手,且由不同亲属相继代持,甚至把贿款“投资”非上市公司股份,再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力介绍业务、提供帮助……

从苏州市纪委监委前不久披露的一起县级市处级干部贪腐案中,足以窥见“影子股东”隐蔽性之强、查处难度之大。

相较于“你给钱、我办事”“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等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影子股东”是“交易下的交易”,打击查处难度明显加大。“整个腐败过程经过一系列伪装,账面干干净净,线索很难发现,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以案带案、或者股东之间利益分割不均引发矛盾牵出。”李建明说。

在高压反腐态势下,一些贪腐分子甚至故意打起“时间差”:在位时利用手中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等离职或退休时再收紧“渔网”、索取回报。比如,镇江市京口区政协原主席贾国祥在退休前,就开始有针对性地帮一些企业老板谋取利益,对方送上干股等好处时,他一般会推托“等退休以后再说”,老板们心领神会,许下承诺。刚退休一年,他就以买房缺钱为由,向老板“借款”100万元。

贪腐手段再隐蔽,总会留下痕迹。无锡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案人员在研究后,不在影子的迷阵里打转,而是反过来从源头入手,梳理相关涉案人明显异常的决策事项,再有针对性地调查获得利益的企业和他们的关联,从而抓准相关腐败问题的核心。

面对贪腐手段的“改头换面”,监督执纪的方法也在“提档升级”。记者注意到,打击“影子股东”等隐性腐败,多地纪委监委充分发挥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覆盖面更广、时效性更强、精准度更高的作用,对腐败进行“精准画像”。不少纪检监察干部也向记者表示,无论腐败手段如何隐蔽、复杂,只要紧紧把握其权钱交易、化公为私的实质,最终就能依靠证据事实刺破其所谓“市场行为”的“面纱”。

司法实践中,是“影子股东”类受贿犯罪,还是市场投资行为,审查判断的关键是公职人员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方面。省高院刑二庭相关负责人以刘某某受贿案举例:为掩盖犯罪,行贿人张某在香港成立公司,将其实际控制的国内公司部分股份低价转让至香港公司,随后安排香港居民陈某某在某国成立公司,将香港公司所持国内公司股份低价转让至外国公司。最后,刘某某的儿子刘某与陈某某签订信托协议,由陈某某代为持有国内公司股权。“刘某某通过层层构架方式收受张某给予的公司股权,尽管具有隐蔽性,但深挖彻查,剖析行为本质,这仍是权钱交易、隐性腐败。”

一名长期从事职务犯罪审判的法官向记者介绍,公职人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未实际出资,也未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收受他人给予的公司股权或分红,是典型的受贿行为。但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些被告人往往会辩解具有出资行为,获取的股权和分红是合法收益。“在此情况下,法院会追溯行为本质,如果被告人虚假出资,或以出资为‘幌子’收受贿赂,那么其行为与市场投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近日,无锡市各单位陆续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别让“自作聪明”毁了人生》。“我现在深刻地醒悟,现在凭你耍什么小聪明,翻新多少花样掩盖贪腐,其实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下场一定是自取灭亡!”专题片里费平声泪俱下的忏悔,给与会者带来强烈的心灵震撼。

在深挖细查“影子股东”腐败案件的同时,全省各级纪委监委秉持“解决一个问题、总结一类规律、治理一个领域”的理念,从查处的案件中查找体制机制和监督管理上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纪检监察建议,推动主责部门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压缩腐败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

从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情况看,一把手最容易发生“影子股东”类隐性腐败。淮安市委专题研究、制定出台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办法,聚焦严守政治纪律、执行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职用权五个方面,明确38条监督措施,构建责任共担、信息共享、成果共用三项保障机制。淮安纪委监委扛起监督专责,制定出台切实履行协助职责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工作举措,将“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等是否规范纳入市委巡察、派驻监督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纠正重大项目等该上会不上会,“一把手”开会先“定调子”等违规走样问题;探索开展被巡察党组织“一把手”个人事项核查,对八届市委首轮常规巡察的8家单位党政“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核查。

“影子股东”所寄生的“影子公司”,是领导干部搞隐性腐败的载体和通道。对存在长期性、固定性行贿及利益输送行为的案件,无锡市纪委监委坚持深挖细查其背后的“影子股东”问题线索,督促推动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影子公司”黑名单,适用信用惩戒、实行资格限制、行业禁入,形成惩治合力。

紧盯“影子股东”易于藏身的领域环节,句容市纪委监委大力推进以案促改,对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及政府采购等重点经济领域,采取多人监督、重点监控的方式,定期对涉及的项目、资金等进行审计,对关键岗位建立定期轮岗、回避轮岗机制。

省高院刑二庭相关负责人指出,“影子股东”类受贿犯罪,不仅受贿犯罪金额大,且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长时间“合作”,形成了稳固的利益输送链条,极易固化成利益同盟,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污染区域政治生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影子股东”类受贿犯罪,要“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始终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坚持制度反腐,扎紧“不能腐”的制度笼子,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江苏省委党校廉政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张桂珍认为,治理“影子股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治、久久为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既要设置更加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权力监督体系,提升监督治理效能,也要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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